【理大暴動】涉理大外暴動20歲女生涉教導所 官指被告遭一場風暴徹底改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9/09 17:27

最後更新: 2022/09/09 17: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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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生涉理大外暴動今被判教導所。資料圖片

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,現年20歲的女學生涉逃離理大後在科學館被捕,早前承認2項暴動罪,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今(9日)判刑指,被告不懂政治,被一場風暴、網媒號召而徹底改變,但相信現今的政治氛圍可令被告察看何謂醜陋的政治,終按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。

辯方求情指,被告的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正面,被告案發時年少無知,不了解形勢下出於同情心而忽略了嚴重後果。雖然被告有到場支持,但她沒有意圖破壞或使用暴力,明白其到場鼓勵了示威者。

法官陳廣池判刑時,指被告在求情信中稱在媒介感受到他人的失望和絕望而到場,望以陪伴治療他人的創傷,為本案付上沉重代價。

法官指,被告受網上媒介號召,不分青紅皂白支持暴徒,可悲的是被告毫無頭緒為何要這樣做,終致自己的學業前途中斷。

法官形容,被告是「一個乖乖女,內向的小女孩」,卻毅然走進火光四起的暴動現場,而被告亦有一定的裝備。

法官續指,報告認為被告當時對警方沒有敵意,但受當時社會氛圍影響上街發聲,支持示威者和表達對政府的不滿。被告在親朋好友眼中是乖巧、有禮,沒有暴力傾向的小女孩,卻被一場風暴、網媒號召而徹底改變不知何謂政治的被告。

法官又指,被告經一事長一智,得到守法意識和分析力,不要受在熱分子推向前線,成為一場一場政治暴力的炮灰,而幕後主事者則獲得政治聲望。

法官指,被告最大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,有悔意。相信在現今的政治氛圍,可令被告靜心察看何謂醜陋的政治。兩項控罪可視作一連串的犯罪行為,遂按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。

法官判刑後指「世界在變,犯罪手法亦在變,犯罪者年紀亦有升降」,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109A條應作檢討,以便法庭因應案情和求情有更大自由度判刑和行使酌情權。

該條例訂明,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處置方法,或被告觸犯誤殺、強姦等「例外罪行」,否則法庭不得對16歲至21歲的人判監。

被告李嘉希(20歲),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警方控制現場前,在理大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一帶,以及在理工大學與他人參與暴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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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